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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疑難案件仲裁審判要點與依據(最新修訂版)

  • 商品編號: 10959844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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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員工身份的確認標準
  ——是否算員工,如何來證明?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李某與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期限自2007年8月1曰至2009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科技公司為李某發放了勞動手冊、工作證。2008年10月17日,科技公司及關聯公司聯合作出決定,稱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公司網站後臺管理帳戶密碼,構成嚴重違紀,給予辭退處理。之後,科技公司開具了退工證明。李某申請仲裁。爭議焦點:1。李某的用人單位是科技公司還是其關聯公司?2。違紀是否成立?
  [裁判要點]
  1。李某與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李某為證明其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提供了勞動手冊、退工證明、工作證等。勞動手冊、退工證明是用人單位證明用工情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明確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如實記載,非用人單位不得代為辦理,工作證更是用人單位對外證明持證人系本單位職工的直接證據,應認定李某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科技公司指稱李某違紀事實無法確認。科技公司認定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公司網站後臺管理帳戶密碼,其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無法證明李某確實存在科技公司所述的違紀事實,亦無法證明造成的後果,故科技公司以李某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成立。
  1
  [裁判依據或參考]
  1。法律法規。{兵投法)(2011年10月29日)第55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複職復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第6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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