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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與配套1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註解與配套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09-01
  • 版次:1
  • 商品編號: 10301494

    頁數:151

    印次:1

    印刷時間: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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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對於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如何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法規文件,如何把分散各處的相關配套規定集中起來,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法規中的重點、難點,始終是困擾有關當事人和當局者的一大問題。
  中國法製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於解決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應用問題,先後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2.對於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4.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應用。
  此外,為了凸顯叢書簡約、實用的特色,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清理債務與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 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 破產程序的效力
第六條 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請
第七條 申請主體
第八條 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第九條 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受理
第十條 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 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 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第十五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 保全措施解除與執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條 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的辭職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二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三條 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 追回因被撤銷或無效行為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財產的追回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條 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第三十九條 在途運輸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第四十條 抵銷權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破產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與附利息的債權的算定
第四十七條 附條 件、附期限債權與未決債權的申報
第四十八條 申報債權的公示與異議
第四十九條 申報債權的書面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人中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解除合同後對方當事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受託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票據付款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 債權表
第五十八條 債權表的核查、確認與異議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六十三條 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六十五條 法院裁定事項
第六十六條 債權人申請復議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行為的告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重整申請
第七十一條 裁定重整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五條 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與借款
第七十六條 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對出資人收益分配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製作主體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 債權分類與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 不得減免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 出資人代表列席會議與出資人組表決
第八十六條 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七條 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八條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終止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的執行主體
第九十條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與報告
第九十一條 監督報告與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 重整計劃的約束力
第九十三條 重整計劃的終止
第九十四條 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不再清償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條 和解申請
第九十六條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條 通過和解協議
第九十八條 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的否決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條 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履行和解協議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和解協議無效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四條 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五條 自行和解與破產程序終結
第一百零六條 和解協議減免債務不再清償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終結
第一百零九條 別除權
第一百一十條 別除權的不完全實現與放棄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附條 件債權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受領的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程序的終結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破產人的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破產程序終結後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未受償債權的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別除權適用的例外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範圍內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以外組織破產的准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
(20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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