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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礎構造(1997年第3版)

  • 作者:(德)羅克辛 著 王世洲 譯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05-01
  • 版次:1
  • 商品編號: 10170159

    頁數:788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ISBN:9787503656262

    印刷時間: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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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現在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書,是一套兩卷本成果中的第一卷。這套書說明了德國刑法一般原理的法學基礎。本書第二卷,包括了實行人與參與人,未遂,不作為構成行為,以及兗合理論,也已經在2。。003年以德文出版了,本書第二卷的中文翻譯本,應當會在這本第一卷之後儘快地得到出版。整套成果就是關於當代德國刑法總論的完整教科書。在這裏,我想從兩個方面,為我的中國讀者們提供服務。
  第一,我的“總論,,應當以完整和清晰可讀的形式,向我的中國讀者介紹在德國流行的學術觀點和與刑法總則性理論有關的司法判決,同時仔細地闡明和考慮各種贊同性和反對性的論點。因為在中國的圖書館中沒有完整的德文文獻,所以,在我看來,如果讀者們通過我的成果,能夠相對完整地瞭解德國學術討論和司法判決的狀況,那是很有好處的。
  第二,我想向中國的法學工作者介紹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礎上的刑法體系方案。根據這個方案,“不法,’和“責任”是刑法信條學的兩個中心範疇。
  屬於不法的是控制舉止行為的任務。通過宣告一種確定的舉止行為符合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法律告訴人們,什麼是他們在刑罰的威脅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須做的,法律I司時告訴人們,所有沒有受到法律威脅的舉止行為方式,都被宣佈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義。那種區分不受刑罰威脅的和受到刑罰威脅的舉止行為的標準,是由允許性風險的標準建立的。例如,在一個人的行為符合道路交通規則時,他就是在允許性風險之中活動的,因此,在他捲入的那場事故中:事故的結果就不應當作為他的構成行為而歸責於他,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排除了一種刑事可罰性。相反,在一個人的行為危害交通時,他就超越了這種允許性風險,因此,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就應當作為過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歸責於他。這是我以現代形式創立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最簡明的表述。在過去幾十年裏,這個客觀歸責理論已經在德國得到了貫徹,並且在國際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這裏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是,借助在法律上不贊成的或者說允許的風險:應當籀據仔細制定的規則,來劃分國家的干涉權和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詳細的說明,請見本書第11節和第24節。
  與此相對,在罪責中,並不涉及區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而是涉及這樣的問題,即一個符合不法的舉止行為是否也是必須受到刑事懲罰的。通常,這種案件是必須的,然而,在兩個條件下,對這種符合不法的舉止行為的懲罰就能夠被放棄。
  一方面,對責任的排除存在於行為人無罪責地行為時,這就意味著,因為行為人在實施這個構成行為時,比如,處於精神混亂之中,或者,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處在一種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認識之中時,行為人就不是處於那種會把自己引導向法律對舉止行為的說明狀況之中的。在這種案件中,我談的是行為人“在規範上是不可交談的”。因此,根據我的理論,罪責是“規範上的不司交談性”。在這裏,有關的是這種刑事可罰性的條件,而不取決於對人的意志自由的爭論。
  另一方面,在由於行為人的特別情況而缺乏一種特殊預防或者一般預防的刑罰需要性,並因此能夠放棄刑罰時,現有罪責中的責任也能夠通過法律或者憲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僅僅因為受到身體或者生命的威脅而觸犯禁止性條文時,就會在排除責任的緊急狀態中存在這種情況。在這裏,立法者能夠寬容相待,因為這個行為人不是出於犯罪性動機,而是出於害怕而行為的。這樣,既不會為再犯的危險提供根據,也不會為模仿的危險提供範本,因此,刑事懲罰就成為多餘的。在本書第19節至第22節中,對這些都作了詳細的說明。這個責任範疇所具有的這種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就是我的刑罰目的理論。在第3節中,這個理論發展出了下麵這些說明:各種刑事懲罰不僅應當以罪責為條件,而且應當以預防性刑事懲罰的需要性為條件。
  我希望,我對自己一些刑法體系基本思想的這個簡短概述,能夠幫助讀者完整地理解這本書,使他們對本書的內容產生興趣!我感謝法律出版社做出了出版這個成果的決定。我特別感謝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擔了本書的翻譯工作,非常認真地工作,並在較快的時間內完成了本書的翻譯工作。如果本書能夠對深化中德刑法學界的共同工作做出貢獻,那將是我莫大的榮幸! 

目錄

刑法學是最精確的法學(譯者序)
獻辭
中文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縮略語索引
第一章基礎
第1節 形式意義上的刑法。定義和界
一、懲罰(刑罰和保安處分)作為刑法的形式定義標準和二元制懲罰制度
二、作為公法的刑法。紀律處分,罰款和秩序性措施作為非刑事性懲罰
三、附屬刑法
四、作為全體刑法科學部分領域的實體刑法;全體刑法科學中的不同分支
五、實體刑法的總論部分
第2節 實體的犯罪概念。作為輔助性法益保護方法的刑罰及其與其他類似性懲罰在內容上的界限
一、實體的犯罪概念
二、作為刑事可罰性條件的法益侵害
三、過去各種法益定義的失當
四、從憲法中引導出的法益概念
五、法益概念的可變性
六、法益保護的界限問題
七、危險刑法,風險刑法,通過刑法對未來的保護:法益保護的終結?
八、法益和行為對象
九、沒有法益保護的刑事法律是沒有意義的嗎?
十、立法者能否承擔懲罰侵害法益行為的義務?
十一、法益保護的輔助性
十二、文獻中的不同觀點
十三、刑罰與其他類似懲罰手段在內容上的界限
第3節 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目的與正當化
一、刑罰的目的;刑罰理論
二、保安處分的目的與界限;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關係
三、賠償作為刑法上的第三條道路?
第4節 1871年以來的德國刑法改革
一、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
二、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發展
三、魏瑪共和國時代的改革工作
四、納粹時代
五、改革工作的重新進行
六、「1962年草案」和「選擇性草案」
七、1969年以來的改革立法工作
八、改革的內容
第5節 法治原則與刑法的解釋和在時間上的適用之間的關係
一、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和刑罰
二、法治原則的四項作用
三、關於法治原則的歷史與國際性適用
四、法治原則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國家理論性和刑法性根源
五、解釋與禁止類推
六、禁止作為刑罰基礎和使刑罰嚴厲的習慣法
七、禁止溯及既往和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八、禁止不確定的刑法和刑罰
第6節 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一、概念性說明。在現行法律中佔支配趨勢的行為刑法
二、弗蘭茨.馮.李斯特及其繼承者的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三、30年代的行為人刑法趨勢。生活方式罪責。犯罪學和規範性行為人類型
四、現行法律中的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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