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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釋義與應用

  • 作者:李建 等 著
  •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01-01
  • 版次:1
  • 商品編號: 10682900

    頁數: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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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工傷保險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瞭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即將生效並實施。
  李建, 孔昌生,陳剛主編的這本《工傷保險條例釋義與應用》共分三個部分。一、導讀:系統介紹了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以及修改背景、指導思想極其主要內容。二、法條的逐條釋義:根據修改後的文本,對本條例逐條進行解讀。三、附錄:相關資料和相關法律文件。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編 導讀
一、有關背景情況
二、《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關係
三、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
四、關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的若干向題
第二編 釋義與應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 [工傷保險制度適用範圍]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
第六條 [制定工傷保險政策、標準需徵求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的確定]
第九條 [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檔次]
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主體和費基、費率]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特殊行業參加異地統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視同工傷的情形及相應的待遇]
第十六條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以及工傷認定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的時限和迴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等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體、受理機構、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步驟和時限]
第二十六條 [再次鑑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原則和迴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時限]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治療工傷]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工傷保險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配置輔助器具]
第三十三條 [職工工傷治療期間待遇]
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五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工傷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第三十八條 [舊傷復發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四十一條 [職工下落不明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情形]
第四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派遣出境期間的工傷關係]
第四十五條 [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職責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服務協議]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核查和費用結算]
第四十九條 [公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提出調整費率建議]
第五十條 [聽取改進工作意見]
第五十一條 [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群眾監督]
第五十三條 [工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爭議]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的爭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挪用基金行為的相應制裁]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職中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之間的關係]
第六十條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鑑定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未參加保險用人單位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核實事故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的名詞解釋]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工傷保險辦法]
第六十六條 [工傷一次性賠償及相關爭議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條例的施行日期和有關過渡事項]
第三編 附錄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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